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8號
原 告 樓芷涵
被 告 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益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巷○○弄○ 號4 樓之1 房屋及其坐落土地
應有
部分(下稱
系爭不動產),並於同年6 月1 日正式入住。
詎
被告竟未告知電表裝設錯誤,致原告自103 年5 月12日至10
4 年5 月底,繳交同棟大樓4 樓住戶之電費而溢繳新臺幣(
下同)1,430 元;另被告交屋時未安裝市○○○○○路,致
原告額外支出103 年6 月電信費1,253 元、手機費479 元、
訴外人胡興全之手機費264 元、MOD 自行裝設費用1,016 元
等損害;又陽台屋頂漏水營造商王主任承諾要賠償7,980 元
;另預收管理費超收2 個月即2,394 元亦應返還
等情。被告
則以溢繳電費1,340 元不爭執,但合約上之「電信」係指建
置電信設施及機房,並
非代辦電話或網路;原告
所稱營造商
王主任係被告之下包,其對原告之承諾與被告無關;超收管
理費均已移交管委會等語置辯。
二、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溢繳電費1,430 元,
業據提出電費
單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有據。另原告主張被告依
約應安裝市○○○○○路乙節,
核與兩造約定內容不符,有
信義雙星預定房屋
買賣契約書
暨其附件「建材設備說明」在
卷
可參,故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又原告
自承屋頂漏水係
營造商王主任向其承諾賠償,自與被告
無涉,是此部分請求
,亦無所據。至超收管理費業已由被告移交管委會乙情,為
原告所不爭執,原告復未舉證被告移交有短少之情事,自無
從請求被告返還。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43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