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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2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8號 原   告 樓芷涵 被   告 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巷○○弄○ 號4 樓之1 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應有 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於同年6 月1 日正式入住。 被告竟未告知電表裝設錯誤,致原告自103 年5 月12日至10 4 年5 月底,繳交同棟大樓4 樓住戶之電費而溢繳新臺幣( 下同)1,430 元;另被告交屋時未安裝市○○○○○路,致 原告額外支出103 年6 月電信費1,253 元、手機費479 元、 訴外人胡興全之手機費264 元、MOD 自行裝設費用1,016 元 等損害;又陽台屋頂漏水營造商王主任承諾要賠償7,980 元 ;另預收管理費超收2 個月即2,394 元亦應返還等情。被告 則以溢繳電費1,340 元不爭執,但合約上之「電信」係指建 置電信設施及機房,並代辦電話或網路;原告所稱營造商 王主任係被告之下包,其對原告之承諾與被告無關;超收管 理費均已移交管委會等語置辯。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溢繳電費1,430 元,業據提出電費 單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有據。另原告主張被告依 約應安裝市○○○○○路乙節,核與兩造約定內容不符,有 信義雙星預定房屋買賣契約其附件「建材設備說明」在 卷可參,故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又原告自承屋頂漏水係 營造商王主任向其承諾賠償,自與被告無涉,是此部分請求 ,亦無所據。至超收管理費業已由被告移交管委會乙情,為 原告所不爭執,原告復未舉證被告移交有短少之情事,自無 從請求被告返還。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43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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