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欽
訴訟代理人 紀民育
被 告 藍福隆即淞瑋包裝材料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