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26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636號 原   告 和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萬寶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   告 林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四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叁拾玖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8 月18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車輛,行經新北市板橋區環河橋頭處,不慎碰撞 原告所有、訴外人張瑞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計 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 萬3,100 元(零件費用17,9 00元、工資費用15,200元),並受有修車期間5 天之營業損 失7,565 元等情,固據其提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估價單、台北市計乘車客運商業同 業公會函、證明書為據。惟依原告提出之上開函文及證明書 所示,系爭車輛維修工作天數為5 日、每日平均營業收入為 1,486 元,是原告得請求之營業損失應為7,430 元。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三、惟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 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⑴可資參照 。是系爭車輛修復之零件費,應折舊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 用年數為4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 ,另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 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9年10月(推定 為15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2 年8 月18日,已使用2 年11月(不滿1 月以1 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 用估定為3,384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此外,原告另支 出修車工資1 萬5,200 元毋庸折舊,則原告得請求之修車費 用共計1 萬8,584 元(計算式:3,384 元+15,200元=18,5 84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修車費用1 萬8,584 元、營業損失7, 430 元,共計2 萬6,014 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900×0.438=7,84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900-7,840=10,060 第2年折舊值 10,060×0.438=4,4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060-4,406=5,654 第3年折舊值 5,654×0.438×(11/12)=2,27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654-2,270=3,38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