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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27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727號 原   告 昱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葦 被   告 王朝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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