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元星鋁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
,70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