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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元星鋁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 ,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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