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2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建亨       莊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達祺、廣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達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廣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