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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2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85號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弘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保全契約第19條規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 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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