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85號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弘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
兩造間之保全契約第19條規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
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契約影本一件在卷
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
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