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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2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962號 原   告 和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遠綸 訴訟代理人 梁永和 被   告 遠雄京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原告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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