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962號
原 告 和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遠綸
訴訟代理人 梁永和
被 告 遠雄京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人豪
訴訟代理人 欒興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下午1時50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法定代理人已變
更為方人豪,請依法
承受訴訟,並提出改選主任委員之相關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