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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06號 原   告 未來一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元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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