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06號
原 告 未來一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順元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00元,
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