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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83號 原   告 豐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賢 原   告 惠林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被   告 王芊文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詹顏評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 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三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芊文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2日7時22 分許,騎乘ZUT-256號機車,與被告詹顏評騎乘M9V-620號機 車於新北市○○區○○路○○巷口,因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岔路口闖紅燈,撞擊原告豐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原 告惠林海駕駛967-B6號營小客車受損,故請求被告賠償下列 金額:⑴修車費用新台幣(下同)21900元(含零件費用 13100元、工資費用3000元、烤漆5800元)。⑵營業損失, 修車3天,以每天1513元計算共計4539元。總計26439元。為 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2643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並提出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登 記聯單、車修估價單、修理天數證明、受損照片、計程車同 業公會營業損失表、行駕照影本、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研判分析表、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 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 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 、第18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43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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