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970號
原 告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柔君
訴訟代理人 王家梧
被 告 誠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添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
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2年11月14 日委託原告進行網頁關鍵字優化
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5萬0,400元,除首期人工
建置費1萬8,900元外,其餘工程款3萬1,500元被告應自103年2月
1日起分10期,於每月1日給付3,150 元予原告,
兩造並簽立網頁
關鍵字優化工程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
詎被告自103年6月1 日
起至103年11月1日止連續6 期未依約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為此,
爰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給付1萬8,9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
存證信
函、服務請款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8,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