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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9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970號 原   告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訴訟代理人 王家梧 被   告 誠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添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2年11月14 日委託原告進行網頁關鍵字優化 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5萬0,400元,除首期人工 建置費1萬8,900元外,其餘工程款3萬1,500元被告應自103年2月 1日起分10期,於每月1日給付3,150 元予原告,兩造並簽立網頁 關鍵字優化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自103年6月1 日 起至103年11月1日止連續6 期未依約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給付1萬8,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存證信 函、服務請款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8,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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