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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律師 相 對 人 明星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4年度板勞 簡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及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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