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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救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淑秋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相 對 人 宏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二山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離職迄今, 一直失業在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 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調查被告財產103年 度僅有自被告取得薪資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1件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違反勞動契約為 由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04年 度板勞簡字第54 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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