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救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武明 代 理 人 蔡錦得律師 相 對 人 美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涼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於民國104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名稱「美速速企業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美速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