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廖弘凱
訴訟
代理人 張孝詳
律師
相 對 人 永吉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板勞簡字第68號),前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
述單、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審查表、專用
委任狀各1 件
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第1 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