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晉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洋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邱德威間請
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85,4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