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陳秋芬
訴訟
代理人 饒邱勇
被 告 尚彬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羚(原名蔡美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