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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陳秋芬 訴訟代理人 饒邱勇 被   告 尚彬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羚(原名蔡美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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