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良暉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吟
訴訟代理人 徐銘池
被 告 成正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4年9月
15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4年9月29日
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
行辯論之點,
爰依
上開規定
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