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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大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楨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被   告 林龍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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