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大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楨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被 告 林龍瑞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