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
原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樹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明
被 告 長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
陸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