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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 原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明 被   告 長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 陸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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