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泳嘉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