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峰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篤群棈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634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