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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92號 原   告 昆龍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昆山 被   告 菩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婧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租賃物即停車位 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停車位租賃契約第十三條附卷 可稽。而該停車位坐落於基隆市○○區00000000段 000000000 地號,亦經原告陳明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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