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92號
原 告 昆龍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昆山
被 告 菩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婧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租賃物即停車位
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停車位
租賃契約第十三條附卷
可稽。而該停車位坐落於基隆市○○區00000000段
000000000 地號,亦經原告陳明
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