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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原   告 莊青憲即鴻捷工程行 被   告 世合世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8 9,5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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