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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王友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志 被   告 曾柏叡(原名曾錫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 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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