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睿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瑞曆 被   告 林靜宜即永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 8,94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