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睿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瑞曆
被 告 林靜宜即永承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
8,943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