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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9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睿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瑞曆 被   告 林靜宜即永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台中後基督教教會防火填塞工程之 工程款及保留款新臺幣(下同)6 萬6,461 元、儕陞生技4 樓防火填塞工程之保留款3,150 元、富邦人壽信義區A10 商 場暨旅館大樓之保留款8 萬6,772 元、協欣電子大溪廠辦新 建工程之保留款1 萬1,461 元、李肇勳室內設計-蘇黎世保 險大樓之保留款2,813 元、新竹英特格1F防火填塞工程之保 留款1,301 元、承暘-平鎮昭安國際工程之保留款1 萬3,73 5 元、遠雄汐止E2工程之保留款2 萬5,049 元、PFP3600*1 防火材料費8,201 元,共計21萬8,943 元。屢經原告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報表、合約、 報價單、請款資料、發票為證。被告雖就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具狀聲明異議,惟並未具體表明對本件之答辯理由,且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萬8,943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8 月7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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