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3號 原   告 葉聿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下淨水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