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3號
原 告 葉聿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松下淨水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