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4號
原 告 錩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睿軒
訴訟代理人 何秀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信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