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穩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麗美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被 告 陞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意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捌仟
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