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78號
上 訴 人 馮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慧美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肆佰玖
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