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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78號 上 訴 人 馮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美 被 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吳國興       李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 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五年 二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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