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78號
上 訴 人 馮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慧美
被
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吳國興
李俊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
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五年
二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