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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82號 原   告 永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岢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亭儀 被   告 吳國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 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 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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