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喻國華
全偉航空貨運
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政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珊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萬參仟參佰捌
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