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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2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喻國華       全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萬參仟參佰捌 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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