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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銓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柒仟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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