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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2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187號 上 訴 人 陳明芬       劉德彥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煒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宛騏、吳少騰等 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 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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