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187號
上 訴 人 陳明芬
劉德彥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煒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宛騏、吳少騰等
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
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