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18號
原 告 烘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捷燦
被 告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
兩造間之材料買賣合約契約第18條後段規定:「…,本
契約如發生任何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合約影本一件在卷
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
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