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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2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61號 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被   告 杜正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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