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61號
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春峰
被 告 杜正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