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30號
原 告 王威鎮
兼 上一人
訴訟
代理人 陳水聖
被 告 温進利
訴訟代理人 陳祐格
上列
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30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3月31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座落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下稱2
樓房屋)浴室、廚房地板漏水,導致原告陳水聖所有之同
址1樓房屋(下稱
系爭2樓房屋)漏水,造成裝潢損壞,原
告陳水聖之房客即原告王威震亦因而受有損失。
嗣後被告
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4日與原告陳水聖協商修繕浴室
、地板,四周牆壁約2尺高翻修防水處理,室內所有水管
更新,竣工後滴水不漏。
(二)
詎於103年6月初發現到廚房整片天花板漏水如雨,地板成
災,之前被告2樓房屋曾用電動工具打鑽地板連續4-5天(
從早上10時至11時30分),響聲如雷,不知是在施工或破
壞防水之故意?導致原告1樓房屋之廚房、天花板、牆壁
油漆脫漏,靜電排油煙機、防爆燈泡爆破,高壓馬達、電
源供應器漏水短路燒毀,損失慘重,無法營業,承租人王
威震懼怕漏水引起高壓電之爆炸有危生命
之虞,不得不於
近期停業。
(三)原告陳水聖之損失共新台幣(下同)34600元:
1、漏水臨時處置材料工本費13000 元。
2、天花板、牆壁油漆、材料工本費 21600 元
(四)原告王威震之損失共361000元:
1、漏水臨時處置當日營業損失25000元。
2、靜電排油煙機損修費 65000 元。
3、照明燈、高壓馬達損修費6000元。
4、十天損修營業損失25萬元。
5、因漏水無法營業而停業,被告應賠償每日營業損失 25000
元至漏水修繕竣工為止。
(五)原告陳水聖於103年7月9日已用電話告知被告,並於同年7
月25日寄發存證函給被告,至今都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
損
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⑴被告應給付原
告陳水聖34600元及自起訴時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威震361000元及自
起訴時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原
告共同請求被告漏水之天花板未修繕好前,禁止被告使用
收益。
(六)對於被告
抗辯之陳述:
(A)事因於102年3月初,原告發現座落於新北市○○區○○路
○○○巷○號1樓房屋天花板漏水,即與被告接洽共出資修繕
漏水事宜。102年4月翻修2樓浴室地板及四周牆壁約2尺高
做防水處理。1樓天花板已不漏水,但牆壁仍然漏水不斷
。經防漏工程人員建議,測試水管,發現老舊水管破裂漏
水,2樓房屋(被告)內外換新,從此以後1樓房屋(原告
)不再漏水,與被告所云:由五樓漏水跳躍式到一樓漏水
(三、四樓不漏水)不符合事實,主因是被告二樓房屋之
浴室地板、水管老舊漏水。
(B)自102年4月修繕2樓房屋(被告)之浴室地板,更新水管
以來有一年多滴水不漏。但自103年6月又發現1樓房屋(原
告)之天花板、牆壁漏水,之前幾天被告之房屋承租人陳
祐格在其浴室內大興土木,用電動工具大鑽地板,響聲如
雷,1樓住戶及客人無法忍受,紛紛跑出戶外,無法做生
意長達四、五天之久,有惡意破壞以前修繕地板防水功能
之嫌。由此推證,漏水之重點在此處。
(C)原告陳水聖自購屋自今已近三十年,從未改變原房屋格局
、結構,被告指控102年4月間.... 1號1樓打掉隔間磚牆
大興土木全是謊言偽證,左鄰右舍、光明里里長都可當證
人。只修繕被告2樓之浴室地板翻修及更新水管。
(D)103年3月31日被告2樓房屋之承租人陳祐格聲稱其馬桶不
通,於永和區公所調解,原告同意協助修繕,但陳祐格堅
稱不用通馬桶,堅持要打挖房柱以查看修繕,原告建議請
房屋
所有權人即被告溫進利出面協商解決,並請房屋結構
師評估其安危,陳祐格怒而退席。在此之前103年2月陳祐
格叫工人要強制入內打挖房柱,但
適逢住戶有事未開大門
,陳祐格才未得逞,其妻楊鳳娟還嗆聲,要從五樓打掉到
一樓,由此合理懷疑遷怒到惡意破壞浴室防水功能。
(E)被告之巧辯都與事實不符,在玩弄司法,前後迂迴纏繞一
些與
本案無關之人身攻擊來模糊焦點,推卸賠償責任之達
辯。
(F)102年5月2日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因漏水浴室
地板、馬桶、水管、磁磚全換新。102年5月17日同上住址
,2樓房屋全部水管由專業測試師、測試證明水管仍漏水
。同日自2樓到5樓水塔,全部水管用明管更新,經一年多
滴水不漏。103年6月初才再大量漏水,到103年8月25日1
樓提告,通知鑑定,漏水才變滴水,三週後才停止滴水。
若自然漏水,無修理,會一直漏水不斷。若人為漏水,先
大量漏水,經提告通知鑑定即成滴水,再過三週水泥地板
不含水即停漏水。與102年5月17日更換新水管後的情況完
全符合。若人為漏水,放水地點有故意隱密,又在2樓房
屋(被告)室內,無法發覺。甚至
鑑定人員都無法勘查到
。故原告合理懷疑為人為漏水,敬請鈞長明鑒,明察秋毫
,給原告等合理
損失賠償及安定生活。
(G)1樓房屋所有權人(原告)103年6月初發現屋頂樓板漏水
後,立刻電話通知2樓房屋所有權人溫進利(被告),但沒
有出面處理,因1樓仍在使用中,臨時做擋漏水大鐵盤兩
個引漏水外流,103年7月25日寄
存證信函通知仍置之不理
,才提出民事訴訟。
(H)103年11月14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市建築公會派員
會勘,漏水才變滴水,故合理懷疑知道鑑定日期後,即不
使用漏水處或舊水管故意灌水。
(I)全棟之舊自來水管已毀棄更新做明管,何處漏水即可查到
,103年12月15日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達黔生建築師到頂樓
勘查無誤,可疑之處為2樓房屋之浴室或舊水管灌水外別
無他由。
(J)假如2樓房屋(被告)故意用舊廢水管灌水下來,1樓房屋
(原告)會再漏水,但知道鑑定日期,不灌水即會停止漏
水,鑑定師很難查出漏水處。
(K)原告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自漏水後,所有電
力系統怕漏水發生生命危險,自103年10月21日起停業至
今,損失慘重,請鈞長體恤原告之痛苦,請被告修復漏水
,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自購買
上開地址房屋後,雖有室內裝潢,但從未變更
原來涉及只隔間和牆壁,亦即未曾有破壞房屋結構之修繕
行為,故在88年9月21日大地震後,房屋仍然沒有漏水狀
況。91年11月租予訴訟代理人陳祐格時房屋亦然狀況良好
,訴訟代理人至今也未有破壞房屋結構性之修繕,特此敘
明。約在95年間,曾有住戶(不知樓層)破壞原有房屋結
構設計,導致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主臥室輕
微漏水,只有固定衣櫥比較潮濕。101年6、7月間,新北
市○○區○○路○○○巷○號5、6樓大肆變更結構,陽台打掉
原來混凝土磚造蓄水塔,興建6樓違章建築,導致新北市
○○區○○路○○○巷○號2樓主臥室嚴重漏水。訴訟代理人
原以為是3樓洪家所導致,經與3樓洪先生勘察後,向5樓
劉家抗議(4樓長期無人住居),經5樓劉家找抓漏專業人
員勘察,始知係由5樓浴室(
非主臥室浴室)主棟樑結構
破裂導致,但3、4樓未有漏水現象,亦即5樓浴室直接漏
到2樓主臥室衣櫥上方,且完全無法修繕,最後5樓停用浴
室,2樓才沒有繼續漏水,但主臥室仍然潮濕,由此現象
說明1樓漏水未必是2樓漏下的水。
(二)102年4月間,原告陳水聖為了出租其名下新北市○○區○
○路○○○巷○號1樓房屋,打掉隔間磚牆大興土木。原告陳
水聖到2樓告訴訴訟代理人浴室馬桶漏水,導致1樓左側中
間外牆臭大便味,要求修繕漏水。訴訟代理人轉告房東即
被告溫進利。被告溫進利即與原告聯繫,得知狀況後,詢
問訴訟代理人能不能修?會不會影響訴訟代理人生活?訴
訟代理人回答︰再怎影響也要讓人家修,不然人家房子租
不出去。
是以原告找來修漏工人,到新北市○○區○○路
○○○巷○號2樓修繕漏水,前後時間長達一個月,修漏化學
藥劑刺鼻也會大量流眼淚,整個浴室不能使用外,也是灰
塵滿屋,訴訟代理人沒有對原告和工人有一句怨言,反而
是修漏公司老板三天兩頭冷嘲熱諷訴訟代理人說︰你的房
東很惡劣,修漏費用分文不出,天下哪有這種道理?
(三)當時訴訟代理人根本不知道被告溫進利是否分攤費用,也
不關訴訟代理人的事,所以,未加搭理此事。但修漏公司
老板就是經常說,讓訴訟代理人非常不舒服。事後訴訟代
理人和被告溫進利聊起,方知分攤了一半費用,且從未過
問修繕費用細目和合理性,訴訟代理人才知道原來原告是
這樣的一個人,因為修漏公司老板不可能知道被告有無分
攤,且不會經常嘲諷訴訟代理人,當然是原告三天兩頭故
意造謠,向修漏公司老板抱怨的結果。
(四)房屋修繕後,被告溫進利詢問訴訟代理人狀況,是以訴訟
代理人詢問原告是否修繕妥當?原告回答都沒有再漏水了
。至此,因為原告陳水聖及5、6樓劉家,破壞房屋結構導
致1、2樓漏水,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均善意分攤費用,也忍
讓生活不便及身體健康傷害配合修繕,且經原告答覆一切
修妥,至今已逾年餘,從未通知訴訟代理人,即姓興訟顯
然有失厚道,不是常人可以做到惡劣行為。
(五)本案實際是
他案的延伸,套句臺灣老話,就是原告陳水聖
及王威鎮為了〔報貓飼仔冤〕而興訟,因與本案無關,訴
訟代理人不在浪費庭上寶貴時間說明。但訴訟代理人仍然
要證明原告陳水聖心態可議。原告陳水聖在另案
答辯狀在
職業載明︰〔退休〕,這是非常沒有常識的行為,行業類
別有成千上萬,就是沒有退休這一行,一個人不管黑道退
休還是元首退休,退休後就是無業,原告陳水聖職業是退
休,就證明是個死要面子輸不起的人。
(六)原告溫進利及訴訟代理人陳祐格均認為,縱新北市○○區
○○路○○○巷○號1樓確實漏水,也不需要擔負一絲一毫責
任,其理由如下︰
1、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從未有破壞房屋結構
的修繕行為。
2、新北市○○區○○路○○○巷○號1、5、6樓近三年內有破壞
房屋建築結構的違章改建行為。
3、前項三戶違章改建,以1樓危害最大,因為為了取得寬大
的自助餐廳面積,打掉全部隔間牆面,導致2、3、4、5、
6樓重量全部壓在1樓屋頂,完全沒有隔間牆板支撐。本棟
房屋63年2月份起造,屋齡超過40年,屋頂樓板絕對無法
承受。
4、102年被告溫進利支付一半費用,訴訟代理人陳祐格全力
配合原告陳水聖修繕漏水,事後經原告陳水聖證實不再漏
水,且已逾一年沒有漏水問題。如今再度漏水,顯然是1
樓屋頂樓板,缺乏隔間牆面支撐所導致,這是原告陳水聖
破壞建築結構的惡果,被告無須負責。
俟建築技師鑑定後
,將另案訴訟向原告陳水聖索取房屋損壞賠償。
5、原告陳水聖在更早前,為貪圖不到三坪面積,破壞房屋重
要結構,鑿開騎樓4根柱子,用三面鐵捲門佔用騎樓地,
經臺北縣政府列為北縣拆認字第0000000000號待拆違建在
案,顯見原告完全無視國法,不顧其他住戶生命財產安全
,經常違章任意改建,貪圖小利的投機分子,自當承擔房
屋漏水全部責任。
(七)對於上述之聲明,原告陳水聖及王威鎮如有任何不服,依
法原告等應自行舉證,漏水確實因為被告溫進利房屋修繕
改建所導致。原告溫進利特別聲明要求︰必須是有合格建
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資格之技師或建築師,勘察全棟6層樓
,與原建築設計圖比較之鑑定結果判定,才能釐清造成房
屋漏水的責任歸屬。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如
確實漏水,全係原告陳水聖貪圖小利所造成,故原告王威
鎮如有任何損失,理當由原告陳水聖負責賠償。房屋漏水
與被告溫進利完全無關,原告王威鎮請求被告溫進利賠償
,實屬無理。
(八)綜上陳述,原告陳水聖明知自己違章改建,破壞建築結構
安全導致漏水,反要求被告支付不該承擔之費用。就如同
偷搬他人磚頭,砸傷自己腳,反而要失主支付醫藥費,天
下哪有這個道理?原告陳水聖不但全然不知檢討,竟然惡
意浪費司法資源,嗾使原告王威鎮聯名濫行訴訟,顯然藐
視國法,懇請判決如
訴之聲明。
(九)原告陳水聖所提證物12下方之13000元材料收據,係偽造
之證物,該收據疑點如下︰
1、修繕費總計126000元,只有原告陳水聖一張13000元漏水
臨時材料收據,其他都是紅口白牙的支出,原告王威鎮真
有修理設備,不可能沒有單據。
2、原告陳水聖收據開立人為〔安泰興鋼鐵材料有限公司〕,
依法有限公司不得開立收據銷貨,必須開立統一發票。而
一般公司即便客戶不想承擔外加
營業稅,也只敢開估價單
應付,沒有一個公司敢或笨到開收據,明顯是偽造的收據
。
3、如漏水事件為真,原告陳水聖買材料為真,可以向被告溫
進利請求賠償,為什麼不開立合法發票?反正是被告溫進
利付款,這也能證明收據的可信度不足。
4、該收據除了缺少營利事業號碼外,安泰興鋼鐵材料有限公
司註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
而非印章上的〔萬福路18號〕,一個公司營業地址可能
會變,但印章地址不可能不符,顯然收據有問題。
5、按一般修繕漏水來說,都是一家修漏公司行號工料全包,
單據也是由該公司行號開立一張總價結帳。原告陳水聖兩
項請求賠償,只有一張到深坑的材料購買收據,油漆工料
沒有單據,顯然原告陳水聖親自到深坑買材料不合理,原
告陳水聖也沒有能力知道要什麼材料,也不可能知道深坑
哪個角落有材料行,所以這張單據應該是油漆工提供的造
假收據。
6、原告陳水聖單據購買內容為〔ST1.0厚,1200X1300數量2
片,單價6500元,總價13000元〕,推證為1mm厚度不鏽鋼
板,尺寸為1200mm X 1300mm,即120公分X130公分,1片
售價6500顯然違反合理價格。
7、按原告陳水聖所提修繕項目第2項為〔天花板、牆壁油漆
,材料工本費21600元〕。被告陳水聖的嚴重漏水,僅用
鋼板和油漆就解決漏水問題,這叫騙鬼。
8、可推想,縱原告陳水聖曾經修理漏水,其全部工料費用僅
13000元,因此油漆工人給予13000元收據。而天花板、牆
壁油漆,材料工本費21600元,是原告陳水聖自己額外造
假的費用,所以油漆才沒有單據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人分別於103年12月5日、15日及
104年1月15日會同
兩造勘查現場-鑑定人於103年12月15
日會勘時經連續大量放水測試,一樓廚房天花板並無(滲
)漏水情事。另鑑定人於103年12月15日(第二次)及104
年1月15日(第三次)鑑定時均告知
聲請人如廚房有漏水
情形時,請即刻以電話通知,當立刻至現場暸解、處理,
唯
迄104年2月9日止,鑑定人均未接獲聲請人電話通知漏
水。103年12月5日第一次鑑定會勘時,廚房天花板計兩處
有水滴3滴,及弧形排油煙罩下方銜接平面部分有積水。
鑑定人立於廚房爐
台上以手掌觸摸廚房水滴周邊天花板並
無漏水濕痕。103年12月15日及104年1月5日第二次及第三
次鑑定現場會勘時,鑑定
標的物一樓廚房天花板已無水滴
存在,且第二次鑑定時,弧形排油煙罩下方銜接平面部分
之積水已不存在,係因兩次鑑定
期間(103年12月5日至12
月15日)之濕度均在50﹪~40﹪之間,空氣較為乾燥,天
花板水滴及排煙罩原有積水已自然乾燥
等情,此有社團法
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104年2月13日104新北市建師鑑字第
049號函附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稽(報告書第3、4頁)。
(二)又系爭標的物經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一)依
經
驗法則-未經烘乾之衣物,懸吊於無日曬及風吹之廊下,
得以自然乾燥,係因大氣天然除濕之功能,實有賴低濕度
之乾燥天候有以致之。但如遇高濕度之潮濕天候,濕衣物
歷經數日亦無法自然乾燥,則有賴烘乾方可處理。空氣中
水氣之含量會因濕度之高低而有顯著之差異,大氣濕度以
55﹪~65﹪為適中,濕度高於65﹪時為高濕度(空氣中濕
氣重)、低於55﹪時為低濕度(空氣較為乾燥)。(二)
本鑑定標的○○○區○○路○○○巷○號1樓廚房後面增設工
作間,至廚房較為封閉,空氣無法順利對流。天候在濕度
高達70﹪~80﹪時,廚房由於通風不良,高濕度下大氣中
之濕氣在溫度變化時將轉化成水滴懸吊於廚房天花板下。
此係103年12月5日第一次鑑定會勘時廚房天花板計兩處有
3滴水滴之成因。鑑定期間大氣濕度
經查約在40﹪~60﹪
間,其平均濕度為50﹪。(三)鑑定人經三次現場會勘:
第一次103年12月5日、第二次103年12月15日、第三次
104年1月15日迄104年2月9日前後歷時約2個月,鑑定標的
物一樓廚房天花板查無漏水事實。(四)鑑定人於103年
12月15日第二次及104年1月15日第三次鑑定會勘時均知會
聲請人或代表人如發生漏水情形請電話通知當即刻處理,
唯迄104年2月9日止均未曾接獲聲請人廚房漏水情事電話
。綜上,聲請人所有本案鑑定標的○○○區○○路○○○巷○
號(1樓)廚房天花板(係鋼筋混凝土樓板)在鑑定時間
2個月期間內經三次現場會勘,查無漏水事實,當不涉及
漏水原因及範圍、修復方法及費用若干等問題各等語,
,此亦有
前揭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憑(報告書第4、5頁)。
足見原告陳水聖所有系爭房屋廚房天花板水滴、水漬係通
風不良、濕度過高所致,
堪以認定。是原告之主張,
洵屬
無據。
(三)從而,原告訴請①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水聖34600元及自起
訴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
應給付原告王威震361000元及自起訴時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③原告共同請求被告系爭漏水
之天花板未修繕好前,禁止被告使用收益,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附麗,應併駁回。
四、
本件判決基礎俱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