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3號
原 告 銓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宗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三禾泰企業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仟貳佰
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柒佰壹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