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22號
原 告 大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玉燕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訴訟代理人 張慶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
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通知補正新台幣(
下同)37922元,於104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
附卷
可稽,原告
迄民國104年5月5日本院
言詞辯論時仍未補
正,本院
乃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
筆錄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然欠缺訴訟要件,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