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柏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文鵬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球昕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395,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