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球昕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偉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5,808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