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原 告 陳嘉男即陳國文之
繼承人
陳嘉均即陳國文之
繼承人
陳淑樺即陳國文之繼承人
一、原告之被繼承人陳國文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
成特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因原告
之被繼承人陳國文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死亡,經被告於104
年6月3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聲明由原告三人即被繼承人陳國
文之繼承人
承受訴訟,依法原告三人已承受訴訟而為
本案之
原告,
合先敘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600元
,應繳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