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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90號 原   告 玉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被   告 源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鳳 訴訟代理人 陳健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 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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