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90號
原 告 玉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被 告 源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鳳
訴訟代理人 陳健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
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