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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43號 原   告 景章實業工廠 法定代理人 陳月娥 被   告 合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進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 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佰肆拾元。又按能力、法定 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景章實業 工廠」既非自然人,組織形態亦非公司,且是否為設立登記亦屬 不明,故原告應補正原告「景章實業工廠」起訴時當事人能力之 欠缺。其如已登記,請提出相關登記資料;其如無登記,應釋明 「景章實業工廠」具備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即 為陳月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第49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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