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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簡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7號 原   告 向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榮 訴訟代理人 李美華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孫飛虹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9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104 年1 月12日裁定在該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確定終結,有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 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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