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7號
原 告 向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茂榮
訴訟代理人 李美華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孫飛虹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9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
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104 年1 月12日裁定在該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確定終結,有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
可
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