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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富 相 對 人 陽明山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 度司執字第一四二一一一號、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三四二三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四年度板簡字第九二二 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 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 (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403 號裁定參照)。調解有無效 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向原行調解之法院即本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其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自為本院,本院就本件聲請應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緣相對人前持鈞院100 年度司板簡調字第 832 號民事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3 年度司執字第142111號、104 年度司執字第3423號給付管 理費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聲請為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業 經提出撤銷調解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 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執本院100 年度司板簡調字第832 號民事調解筆錄為 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142111號強制 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家樂福公司)、春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瑞地產有限公 司之租金債權,及對第三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群賢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圓山分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 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在本金新臺 幣(下同)279,804 元範圍內為強制執行,其中家樂福公司 於104 年5 月1 日陳報已依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對其租金債 權,其餘第三人則以聲請人對其無租金債權、無存款債權聲 明異議確定;相對人復執系爭執行名義以104 度司執第34 2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臺億公司)之管理信託物收益權,經執行法院 併入系爭142111號執行事件辦理,業經本院調閱系爭142111 號執行事件、系爭3423號執行事件查閱無訛,堪認系爭1421 11號、系爭3423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 所提撤銷調解之訴,亦經本院以104 年度板簡字第922 號受 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 究上情並核閱卷宗後,認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又按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 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 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再依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規定,依年息5% 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 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 標準。查:本件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 279,804 元,自應以此債權總額推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 即時受償所可能遭受之損害額。再者,參酌本件聲請人所提 撤銷調解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79,804 元,屬不得上訴第 三審事件,參酌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 定,第一審簡易程序、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 為10月、2 年,共計2 年10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 等期間,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撤銷之訴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可 能延宕期間約為3 年,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5%計算相對 人因而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為41,971元【279,804x5% x3 =41,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取其概數認本件聲 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42,000元為適當。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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