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張玉玲
訴訟
代理人 張暉畇
被 告 劉秀美
訴訟代理人 毛順毅
律師
被 告 興萬達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渝
被 告 徐慧玲
劉龍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榮 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
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不在此限,又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
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及第43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劉秀美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30萬元,
嗣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8日所提之民事
追加被告狀,追加並擴張其請求為被告劉秀美、徐慧玲、劉
龍文應
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之後於104年8月25日所提之民
事準備
暨追加被告
聲請狀,追加並擴張其請求為(一)被告
劉秀美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興萬達不動
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萬達仲介公司)、徐慧玲
、劉龍文應連帶給付原告00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
項之請求,如其中一項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
內免給付義務。
核屬同一基礎事實之追加被告及擴張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且原告之追加亦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
結,依前開規定,均應予准許,且原告擴張後之請求金額已
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簡易程序適用之範圍,原告
復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
擴張、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
項範圍,
兩造復無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
爰依
前揭規定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璁潁